陈亦明应该向谁告?

淦耀/文

1998年10月14日,中国足协副主席以突然袭击的方式宣布,由于球队消极比赛,严重影响到联赛的最后结果,决定吊销重庆队主教练陈亦明和辽宁队主教练王洪礼的高级教练证书,并停止这两人的执教资格。那位中国足协发言人也不想一想,就是一名讲师在广州制毒被判死刑,也不能由司法部门来撤消罪犯的学位和职称。教练员的职称是中国足协授予的,但请记住,这是足协业务部门而不是行政部门评定的。在记者的连续追问下,那名副主席的回答显得结结巴巴、吞吞吐吐。坐在其旁的中国足协职业部主任却接过话头对报界说,由于现在实行的是主教练负责制,从全局考虑,尊重群众才这样决定的。难怪陈亦明得知消息后义愤填膺,扬言要上告到国际足联。

不过翻阅《国际足联规章》和《国际足联章程》,国际足联是一个非政府性管理组织国际比赛、处理相关事宜的社会团体。陈亦明是中国人,中国足协的这些官员也还是中国籍,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和申述委员会不太可能处理各国足协内部的争端。下面,让我们顺着规章,找找有利于教练员的条款。

根据规章第2章第2条第2款,国际足联的宗旨是"鼓励通过各种级别的比赛增进各国足协之间、他们的足协官员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但陈亦明被莫须有的理由剥夺了指挥比赛权,也就是劳动收入权,就如同秋菊的丈夫被掌权者随意踢坏了命根子,那怎能去与中国足协的官员加强友谊呢?同章同条第3款:国际足联"采取必不可少的步骤管理足球运动,防止违反国际足联规章、章程和违反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的足球《比赛规则》的情况发生。"陈亦明在被处罚前的那场比赛中虽然坐立不安,但没有越出指挥区域,没有辱骂或攻击对方和本方球员,对中国足协派出的裁判员也只敢说他们吹红哨没有黑哨。在拿不出陈亦明受贿证据的前提下用模棱两可的"消极比赛"作理由来处罚,那就是中国足协的当事人在玩弄权术了。

众所周知,在中国内地足球圈中,最好当的是官员,最难当的是教练员。不论国内还是国际比赛输了,先拿教练员是问,而足协官员说句"带罪立功"便依然可享受"国家干部"待遇。施拉普纳带的中国队竟然输给业余球员临时组成的也门队,那时亿万球迷怒火冲天,也没见那位去德国考察的职业部主任"尊重群众"的意见引咎辞职。特别是1992年奥运足球预选赛时,中国队内部出现盗窃事件,严重破坏了球队的凝聚力和正义感,导致球场上溃不成军,开赛才9分钟就败给韩国队3球,主教练回国即被撤职,但那时的领队和团长自己又如何呢?

规章第4章第38条C款写明: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有权对违反纪律的国家足协、俱乐部、官员、教练员、运动员采取适当的处罚。中国足协的那个主任借口被处罚的教练员在赛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讲了队员不积极,便强词夺理说这就意味着承认了责任。那么1996年亚洲杯男子足球锦标赛中国队对日本队的比赛,那样的比赛场面是积极进取吗?到底是"国情"不同还是主教练和足协官员的人情不同,于是,这样的主教练就比"民主竞选"当上的主教练徐根宝更有理由在岗不下课了。

指鹿为马,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说你是就是说你不是就不是,这些封建官吏的霸道行径对中华民族造成的灾难和耻辱还少吗?1988年中国队在"不想超过老师的学生不是好学生"的高丰文指导带领下晋级奥运足球决赛圈成功,但竟然有人说当时的国际足联秘书长布拉特认为中国队"最没有进取心",欺骗自己的同胞不知道国际足联比赛官员条例中,有严禁国际足联各级官员评论比赛和球队的条款,借国际足联官员之口,编造攻击本国教练员的谣言。1995年的联赛上,从四川队起家当上足协要职的某官员,竟然不顾最起码的回避规范,在蜀延赛中干涉客队教练员的指挥权,为家乡队保级的"全局"奔忙,结果严重损害了中国足球领导层的形象。上述两事在国际足坛早已家喻户晓,陈亦明就是再告到国际足联也是瞎子点灯棗白费蜡。

不论是按规章第5章42条第3款,还是根据第15章59条对国家级足协的处罚,前提都是在国际足联组织的比赛中。所以笔者认为陈亦明既没有必要告到国际足联,更不要闹到亚洲足联,应该由我们中国人解决我们中国自己的事务。今年是改革开放的20周年,民主与法制的精神早已深入人心,陈指导正好可以借联赛结束的休整期,不单向中国足协申述,还可以向这些人的上级反映事实,说明教练员的责权利。如果中国足协的当事人还抱着杀鸡儆猴的野蛮方式来管理中国的现代足球运动,以掩饰自己的无知和无能,建议陈亦明指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公民权的条款和《劳动法》,请教法律专家,为自己,更是为中国广大的足球教练员,争得应有的权利和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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